关于印发《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1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社〔2012〕16号

 

各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信用社: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云人社发〔2009〕230号)及《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0〕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云人社发〔2009〕230号)及《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

  第三条  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账损失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呆账损失进行代偿。

  ( 二)规范操作。呆账损失代偿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代偿范围及代偿条件,分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查申报。

  (三)尽职追索。代偿前,应当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证据。

  (四)公示确认。对需呆账损失代偿的,由具体承办推荐部门在承办推荐部门所在地公示确认,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

  (五)及时处置。对符合代偿范围的贷款损失,应当及时组织申报,并在接到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六)账销案存。对批准代偿的贷款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代偿的呆账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追回已代偿的呆坏账资金按代偿承担比例返还。

  第四条  对于不能按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创业小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承办推荐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展开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创业小额贷款,可纳入呆账损失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其它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情形。

  第六条  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在申报代偿时应当逐户组织材料,并严格审核损失代偿材料内容。申报呆账损失代偿事项须按以下要求组织材料:

  (一)      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报告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呆账损失代偿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等,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受偿)金额,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呆账损失代偿条件,拟申报呆账损失代偿金额。

  (2)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家庭基本情况等(有共同借款人的须说明共同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财务、财产的全部情况及现状。

  (3)拟申报呆账损失代偿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当初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催收、损失形成的全过程。

  (4)债权追索、受偿及损失情况。

  (5)拟呆账损失代偿后继续追索的相关措施等。

  (二)《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

  (三)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借据;催收记录;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加盖经办社公章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据);其他债权证明材料等。

  (四)承办推荐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公示证明材料。

  公示证明材料应当包含创业人员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经营情况、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原因、公示时间以及公示后群众的反馈意见等。

  公示由承办推荐部门在创业人员经营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申报呆账认定及损失代偿的证明材料。

  1.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2.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提交气象、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

  3.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提供法院判定证明裁决书、或强制执行书、或和解协议等法律证明材料。

  4.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第七条  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由承贷农村信用社负责妥善保管,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申报程序:

  (一)创业小额贷款发生呆坏账损失,由县级农村信用社按第三条要求逐户组织代偿申请材料并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经具体承办部门、县财政部门、担保经办机构核实认可后,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汇总)》于每季末次月5日前正式行文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州(市)办事处(市联社)。

  (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州(市)办事处(市联社)接报后会同州(市)财政部门、同级担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后于每季末次月15日前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接报后于每季末次月20日前提交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按相关规定程序提交审议。

  第九条  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财政厅认定同意代偿的,由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通知相关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将所承担的部分划至相关承贷农村信用社。同时将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的部分通过省联社划至相关农村信用社。

  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的贷款损失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解决,不得转由承办单位或经办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十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并经认定同意代偿的,由农村信用社承担20%,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60%。

  第十一条  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季进行,每季末次月20日前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将全省上季末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云人社发〔2009〕230号)及《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0〕26号)规定议后及时实施代偿。

  第十二条  对批准代偿的贷款损失,由农村信用社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追回已代偿的呆坏账资金按代偿承担比例分别划至农村信用社、州(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第十三条  在呆账损失代偿申报、审查和审批工作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损失、或弄虚作假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

  (二)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以呆账损失代偿的。

  (三)对符合呆账损失代偿范围的债权损失,因主观原因而不进行呆账损失代偿、隐瞒不报或长期挂账的。

  (四)越权批准呆账损失代偿或未经批准进行呆账损失代偿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小额贷款呆账代偿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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