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同时,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由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批准;未经文物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科技鑫报 记者吴永隆 实习生翟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