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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7    浏览次数:5

税委会[2013]36号

海关总署:  

  《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1)。

  2.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个冻鸡爪、4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并调整了广播级磁带录像机等5个税目的复合税税率(见附表2)。

  3.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

  对燃料油等767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4):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88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340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进一步下调该协定项下部分税目的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53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35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93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117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313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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