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2-09-04    浏览次数: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经信企业〔2012〕455号

  关于做好2012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决定组织申报2012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11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适当补助。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费用补助项目:对2012年发行成功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中小企业服务项目

  1、新疆中小企业银河培训服务项目:2011年或2012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和技能而开展的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2、创业服务及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创业园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活动;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小企业创业发展所进行的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以及标准厂房建设等项目。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对2011年或2012年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办费给予适当补助。

  4、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所必需的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改造;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等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

  (1)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一年以上,且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的。

  (2)2011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11年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补助范围为2011年新发生额,单笔贷款额800万元(含)以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二)中小企业服务项目

  1、培训服务:由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限一家)。每个企业参加同一项培训并享受补助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对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费、食宿费给予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的补助,对教师的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补助。

  2、创业服务及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或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基地内小企业开展的创业服务予以补助支持。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对2011年或2012年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办费的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助。

  4、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对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项目申报

  (一)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单位属地原则,通过由各地、州、市申报。

  (二)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出审核意见。

  (三)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委(经委)于2012年10月10日前分别将申请报告(各一式两份)和项目申报资料(自治区经信委六份,财政厅一份)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电话:0991—4523436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电话:0991—2816324

  电子信箱:xjczqyc@sohu.com

  本通知可登陆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ic.gov.cn)、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或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查询。

附件:

1、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补助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附件一.doc  附件一表格.xls

2、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附件二.doc  附件二表格.xls

3、各地州市申请报告要求。 附件三.doc  附件三表格.xls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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