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关于进一步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07    浏览次数:5

  为进一步扶持福利企业发展,鼓励、保障和促进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充分就业,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在原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2年起因国家税收调整而增缴的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征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二、对安置残疾职工比例年平均超出25%的,安置比例在25%至50%(含)的、超过50%(不含)的,每多安置一人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20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三、招录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福利企业全额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昆政规〔2012〕10号)执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补贴资金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依据当年新招用残疾职工人数,人均不超过10万元且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要求,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在市就业专项资金小额贷款贴息中列支。

  五、为改善残疾人工作条件、提高康复水平、无障碍设施建设等使残疾人受益的服务项目,经民政、残联、财政等部门评审批准后,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按残疾职工人数给予福利企业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在市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六、对处于暂时停产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符合福利企业认定条件和保障残疾职工权益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同意后,可保留福利企业一年资格,并经审核批准,在保留福利企业资格期限内(不超过一年),根据残疾职工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福利企业补贴。补贴资金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七、鼓励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研发、生产环保节能项目和产品,安置富余残疾职工从事配套服务业和辅产种植业。对福利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及引进进口设备,予以技改贴息及进口设备退税的优先安排。

  八、支持福利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改造和品牌升级。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支持福利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本《意见》除第一、三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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