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开展煤矿安全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电传〔2013〕14号

发布日期:2013-04-18    浏览次数:7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68号)和4月14日全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护全省广大矿工生命安全,坚决控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大幅减少一般事故,扭转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被动局面,经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研究决定,从4月1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重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煤矿安全重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李尚宽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贵州煤监局副局长陈富庆、陈晓辉,总工程师马炼,纪检组长姜坚任副组长;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矿安全重点督查的综合事务和协调工作。

  二、督查对象和内容

  (一)督查对象。全省范围内允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和存在煤层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二)督查内容。围绕近期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落实《贵州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明确的工作重点,坚持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强对矿井生产建设合法条件、开拓开采、通风管理、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重点环节的针对性重点督查。其中:

  1.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重点督查矿井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落实区域性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情况。督查突出矿井是否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4号)》等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开采保护层或布置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并确保区域防突措施到位、有效;督查高瓦斯矿井是否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等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瓦斯抽采措施,并确保瓦斯抽采措施到位、有效。确保采掘作业在消突达标和抽采达标条件下进行,推动实现瓦斯防治“五零”目标。

  2.对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重点督查矿井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情况。督查煤矿是否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是否查清矿井含水层、陷落柱、老窑、采空区以及废弃巷道等区域水害隐患威胁和影响程度;是否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4号)等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矿井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并确保措施到位、有效;是否针对矿井水害威胁和影响程度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针对性的探放水措施。推动采掘作业实现水害隐患“零威胁”。

  3.对存在煤层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重点督查矿井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的情况。督查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和省的规定编制防灭火设计,建立综合防灭火系统,落实防、灭、监控“三位一体”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并确保措施到位、有效,防止煤层自燃发火;是否落实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措施。

  4.对煤矿企业(含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矿井)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攻坚“七项举措”情况进行督查。

  5.结合矿井安全条件和灾害情况,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其他相关环节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黔安监办〔2012〕85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意见》(黔安监办〔2013〕56号),全面调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强化组织领导,突出重点,落实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的规定,对各产煤地区煤矿安全开展重点督查。认真查处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停止生产建设、限期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暂扣相关证照,同时责令其上级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加强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指派专人驻矿现场指导、监督煤矿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确保隐患排除治理到位。被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停产停建整顿的煤矿,要切实做到闭合执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煤矿安全包保责任人、驻矿安全监管员要盯死看牢,采取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负荷的措施,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发生。

  (二)各督查组要针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区域性共性问题、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及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片区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反馈督查意见,积极指导、帮助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工作。

  (三)各督查组要加强督查工作的信息反馈和工作总结,有关信息反馈和督查总结材料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办公室 田人多,联系电话:6891398)。

  (四)各督查人员在督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四、督查分组

  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组成6个督查组对9个市(州)开展煤矿安全重点督查。督查分组详见附件。

煤矿安全重点督查分组安排

 

nth="4" year="2013" w:st="on">2013年4月17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