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罚没物品的处理【条文】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解读】
《行政处罚法》第53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主要是指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等违禁品,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劣质腐败的食品等,这些物品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所以这些物品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没收销毁。销毁物品如果国家已有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注明销毁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参与物品销毁的执行人员应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对销毁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存档备查。需要注意的是,销毁不能简单地一烧了之或者一砸了之,应当采取科学、节约、环保的方式进行,例如焚烧塑料、橡胶、人造革和音像制品等会分解出100多种有毒有害气体,对水质、土壤和空气都会造成污染。对于销毁后有较大价值的,应当进行拍卖或者送物资回收部门作价回收,所得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上缴国库,比如地条钢送往钢厂熔炼;玻璃制品送往玻璃厂回炉;废旧冰箱、彩电、电脑显示器等可以先行破坏后,由物资回收部门分类回收处理。对于没有太大价值、无安全隐患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可以通过捐赠给公益机构或者特定社会群体的方法处理。例如侵犯商标权的服装、鞋帽、箱包等,在拆除侵权商标后捐赠给当地红十字会;部分过期食品等捐赠给养殖场,实现无害销毁、物尽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