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十五)

发布日期:2013-04-18    浏览次数:2

  3.定期检查。对罚没财物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的检查机制,加强对罚没物资的核对管理。例如,每季度对财物出入库情况和财物台账进行一次核查,每半年对暂扣及罚没财物进行一次清理,暂扣财物滞留在执法物仓时间一般不得超出12个月,对擅自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暂扣物资或罚没物资损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

  4.及时处理。依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对罚没物资一般按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1)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由执法机关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文物移交清单需标明质地、级别等),按国家规定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2)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执法机关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按照国家规定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3)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且不宜拍卖的由执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执法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理时可先口头报财政部门,后补办书面处理报批手续。(4)对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通过有关部门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偿调拨。(5)除以上四类物资外,其余罚没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在具有拍卖物资资格的拍卖行(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执法机关应参与拍卖的全过程。对冒牌产品或质量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资,不得完整出售,可拆件或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可去除非法标识,经拆卸、分解等技术处理后拍卖。(6)对应予销毁的物资,由执法机关负责组织销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派员监销。销毁物资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并拍照存档。《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盖章署名后,由执法机关、财政部门各留一份存档。(7)罚没物资处理完成后,有关执法机关应根据罚没物资的流向、数量、单价、收入总额、处理费用等,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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