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十四)

发布日期:2013-04-18    浏览次数:2

  1.建立公物仓。公物仓是执法机关依法保存、管理、处置扣留及罚没的票据、现金、物品、工具等实物的仓库。为有效解决罚没物资保管分散、监督不到位的难题,有条件的执法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执法公物仓用于存入罚没和暂扣的物品。除按规定实行就地封存、委托代管等物品外,所有物品均纳入执法公务仓统一管理。

  2.落实责任。执法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物仓和罚没物资,设立台账登记,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没收和暂扣物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清仓、结算等制度。对贵重和数量大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进一步明确办案部门、保管部门、监督部门等在暂扣、罚没物资管理中各自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例如,办案部门应及时提出罚没物资处置的书面意见;案件经办人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暂扣罚没物资到仓库并提供有关单据;保管人员负责物资保管工作,出人库台账记录工作,防盗、防火、防水、防虫工作,确保物资无遗失、损毁、调换、动用,做到账实相符;财务部门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及督促,及时、准确使用暂扣及罚没物资管理系统,做到入库、出库情况及时输入电脑,便于与保管人员的手工台账进行检查核对;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暂扣及罚没物资处置的监督,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罚没物资,负责对罚没物品现场销毁的监督工作、督促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上缴财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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