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村镇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5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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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068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村镇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有关事宜的

通  知

江津府办发〔2013〕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镇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管理,推动我区村镇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工作,根据津违处〔2010〕1号、江津府办发〔2012〕22号、津规发〔2012〕449号、江津府发〔2012〕76号、江津府发〔201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次集中清理出的项目情况,现就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置政策

(一)2007年12月31日前竣工项目(见附件1)

1.在全国土地二次调查时,调查为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按历史遗留问题办证处理。由区规划局进行符合规划认定,区城乡建委对质量进行认定,区国土房管局对用地合规性进行认定,并以综合审批表进行会签的方式作为办证依据,免缴一切税费。

2.在全国土地二次调查时,未调查为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仍然按历史遗留问题综合审批会签办证处理,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占用耕地的部分,以基座占地面积,由镇街负责落实缴交“占补平衡”费,使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1.7万元/亩。

以上两种情况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认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9日的项目

以津违处〔2010〕1号文件确定的项目为准。按江津府办发〔2012〕2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费按4万元/亩解缴。

(三)2010年10月10日至2012年9月5日的项目

按津规发〔2012〕449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费按17.8万元/亩解缴。

(四)漏报项目(见附件2)

此次清理的漏报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对事实进行处理后,分别按津违处〔2010〕1号文件和津规发〔2012〕449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占补平衡”指标成本费分别按4万元/亩和17.8万元/亩解缴。

(五)2012年9月6日以后新开工项目(见附件3)

相关部门对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后,按江津府发〔2012〕76号文件规定办理。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费暂按20万元/亩由各镇街组织项目业主解缴,今后按“地票”分配政策,由各相关镇街负责溢价补偿,同时按规定追缴其他相关规费。

(六)村居阵地建设项目

纯阵地建设项目,相关部门简化程序要件,予以办理,免交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费及相关税费;阵地建设和农户联建房混建项目,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费按各时段政策的缴纳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将阵地建设分摊部份予以返还解缴人。

(七)灾民倒房重建项目

经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确定的灾民倒房重建项目,相关部门简化程序要件,予以办理,免交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费及相关税费;以灾民倒房重建项目名义和其他农户联建房混建项目,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费按各时段政策的缴纳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将灾民倒房分摊部份予以返还解缴人。

(八)超规模建设项目

津违处〔2010〕1号文件中的项目(以规划文本和选址意见书数据为准)超出部分按17.8万元/亩缴纳土地费,津规发〔2012〕449号文件中的项目(以规划许可证为准)超出部分按增减挂钩的方式,预交20万元/亩。取得规划许可后超规模“长高长胖”的项目,国土房管局按照30元/平方米处罚,规划部门按照超建部分工程造价10%处罚。

(九)设施农用地

按江津府发〔2012〕76号文件规定,由区农委简化审批程序,列入本次集中办公,并联审批范畴。

(十)其它项目

1.国有土地项目。由建设业主或者镇街出具补缴出让金保证书,先完善用地手续后,按中介机构评估价补缴出让金。

2.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建项目。国有土地部分能置换的,将国有土地置换后,按集体土地办理;不能置换的,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3.2012年5月以前区国土房管局下发用地预审的项目。按津规发〔2012〕449号文件规定办理。

4.农民自建房。超过“三三”原则的农民自建房,由相关部门处罚后,按照江津府发〔2012〕7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特殊个案问题。由区村镇违法违章建设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出解决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一)税收政策

凡按本规定依法完善审批的村镇违法违章项目,若不属于交易性质的项目,有关手续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若属于交易性质项目,由江津区村镇违法违章建设项目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供项目清单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对应该依法纳税的项目予以追收应纳税款,区国土房管局在进行房地产权登记时不再以是否完税作为前置,凭相关审批手续登记发证。

二、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各镇街抓紧组织各项目业主,准备相关资料报区级各相关部门予以办理,确保在2013年8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二)责任落实

1.组织项目业主准备资料申报的责任在各镇街,如因申报不及时,导致未按规定时间完善项目处置的,区政府将追究镇街责任;各镇街对项目入住对象及是否存在交易行为审核把关。

2.资料申报后完善手续的责任在区级相关部门。如因办理拖拉、推诿,批办不及时,导致未按规定时间完善项目处置的,区政府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三)办件方式

区级相关部门实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区城乡建委,由各相关审批部门经办科室和授权代表每周集中审签,确保周周清。其中,用地审批由区政府委托区国土房管局审批,核发区政府用地审批文件。

附件: 1.重庆市江津区村镇建设项目统计表-2007年12月31日前竣工项目(23个)

2.重庆市江津区村镇建设项目统计表-漏报项目(52个)

3.重庆市江津区村镇建设项目统计表-新开工(22个)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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