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治工作意义重大。近年来,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等,针对困难群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群众对相关政策知晓率低等原因,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导致群众因经济原因放弃治疗或自行治疗的极端案例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后果。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救治工作,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原则
(一)与现有医疗保障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衔接。针对相关政策群众知晓率低的问题,《通知》列出了关于医疗保障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并提出加强学习与宣传的要求。
(二)主要对医疗机构作出要求。结合我委职责,主要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困难群体的诊疗活动提出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现有工作要求和临床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关政策学习宣传和落实。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要求,于2013年年底前制订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发〔2013〕94号)及当地有关文件的学习,医务人员要掌握困难群众的保障待遇、申报程序等政策要求,并指导、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急危重症经济困难患者的救治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拖延患急危重症的困难群众的治疗。
(三)加强诊疗活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在对困难群众实施诊疗时,应当按照相关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规范诊疗行为,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3〕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等,针对困难群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群众对相关政策知晓率低等原因,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导致群众因经济原因放弃治疗或自行治疗的极端案例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学习宣传,落实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13年年底前制订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实施细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学习《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发〔2013〕94号)及当地有关文件,掌握救助范围、保障待遇、申报程序等政策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发现经济困难的患者,应当向指定部门报告,由有关人员向其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并指导或帮助其办理有关手续。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医务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做好此项工作。
二、做好急危重症经济困难患者的救治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患急危重症的经济困难患者,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由于医疗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院治疗的,要妥善安排患者转诊。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于无故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经济困难患者诊疗工作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我委发布的相关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合实际细化相关规范和临床路径,逐步形成标准化诊疗方案,规范诊疗行为,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合理、适当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