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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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059 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         通  知      

 

江津府发〔2012〕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畜牧产业发展,确保市场放心肉供应,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4〕48号)以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结合我区镇(街)行政区划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将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做如下调整。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原则

(一)设置屠宰厂(场)必须服从城市(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遵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管理的原则。

(二)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城镇规模、辐射半径和经济效益进行布局。

(三)牛羊、小家禽与生猪同步实现定点规划和屠宰,实行生猪屠宰厂(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和小家禽屠宰车间。条件具备的地方,经批准后也可单独设置牛羊和小家禽屠宰场。

二、设置标准

(一)屠宰厂(场)的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场地设施及机械设备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和《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新建或改造,按照不同的地理位置、生产规模、产品流向、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二)屠宰厂(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0317的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屠宰厂(场)必须设置隔离圈、急宰间、检疫检验室、无害化处理间和防疫、消毒、冲洗设施,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的场地设施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实行流水线同步检疫检验。

(四)屠宰厂(场)的卫生设施条件必须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或改造,肉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五)屠宰厂(场)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并获得体检证明的屠宰操作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

(六)屠宰场建设或改造工程完毕,其工艺、环保、卫生、动物检疫、消防安全等场地、设施必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定点资格审批

(一)定点资格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重复建设原则和优胜劣汰竞争原则,提高透明度,杜绝权利交易和暗箱操作。

(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批具体工作由区政府行业主管单位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区环保局、区畜牧兽医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新建屠宰厂(场)或现有屠宰厂(场)地理位置和条件不符合设置要求需新建的,由申办屠宰场的业主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区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现有屠宰厂(场)地理位置和条件符合设置条件的,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直接确认其定点资格。

四、屠宰厂(场)定点设置规划

机械化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镇(街)有:鼎山、油溪、德感、双福(或滨江新城)、先锋、李市、白沙、珞璜。

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置规划的镇(街)有:石门、吴滩、石蟆、朱杨、永兴、龙华、塘河、柏林、蔡家、中山、杜市、贾嗣、夏坝、西湖、支坪、嘉平、慈云、广兴、四面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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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nth="10" w:st="on" year="2012">    

 

 

 

 




  主题词:生猪 定点屠宰  规划 通知

 抄送: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nth="10" w:st="on" year="2012">2012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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