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9    浏览次数:3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经济组织:

  根据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二、宣传主要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及标准;

  2.江西省2013-2015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3.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5.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7.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8.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9.典型案例分析。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宣传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对中小微型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宣传形式:包括新闻通报、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印发科普读物、开办网站专题、群发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客等。

  三、活动时间

  201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抓好宣传活动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围绕宣传主题,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积极向基层群众和企业员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要在开展宣传活动的同时,认真自学《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规定四办法”(即总局令第47、48、49、50、51号),着力提高自身的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今年6月,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省安监局将组织全省安监系统监管执法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考试。

  (三)各用人单位要围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强化守法观念,自觉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要组织企业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其能自觉履行法定职业病防治义务;要大力营造活动氛围,在厂区主要干道及显要位置悬挂宣传标语,在主要工作场所张贴宣传挂图,设置宣传栏。

  (四)活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安监局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5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周盛大

  电话:0791-85257061、13576065798

  传真:0791-85257063

  附件:1.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用语

  2.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全部附件下载.doc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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