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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2〕173号)

发布日期:2012-09-05    浏览次数:2

宁环发〔2012〕173号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进一步加强全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化工园区是我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支柱产业集中区,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是化工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化工园区循环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宁政发〔2012〕5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工业园区发展的有关要求,将强化环境管理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发展作为化工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降低园区环境风险,切实提高我区化工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推进宁东国家级煤化工基地和我区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二)目标:规范入园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提高入园企业水平和档次;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园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强化园区环境监管,健全监测、监控、应急、预警等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化工园区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区化工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落实规划环评

  1.严格控制化工园区设立。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各类化工园区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深化化工园区规划环评。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及以上环保部门组织审查。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有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3. 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4.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在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原料、产品运输和贮存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加强化工园区的布局规划,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试生产。

  (二)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1.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项目环评文件由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依法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

  2.实行化工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化工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宁东管委会)应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园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控制,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3.深化入园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推行环境监理制度。

  4.提高废水污染治理水平。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园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

  5.加强园区大气污染治理。园区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建立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对园区的重点烟气污染源视频监控及园区无组织排放的烯烃等挥发性有机物、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控。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治污能力

  1.实现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全面建成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园企业废水集中处理率达100%。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安全隐患整改和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2.加快集中供热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园区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中心,实现集中供热率达100%。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园区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地级市转移。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的化工园区,应在本地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3.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采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环境监管

  1.加强园区日常运行监管。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特征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严格执行区域限批,暂停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以外的新入园建设项目的审批。

  2.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有企业危险废物必须依法处置或转移,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建立园区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实施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定期组织年度审查。

  3.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工作力量,确保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园区环保工作。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配备必需的执法和监测装备。强化区域和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开展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环保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提升园区和企业自身环境管理能力。

  (五)构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监测工作。园区管理机构要在环保部门指导下制定园区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定期评估园区及周边环境状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园区内所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含化学特征污染物)、园区内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应急预警监测,报所在地地级市(含宁东管委会)环保部门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应适时建立园区环境监测机构,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园区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对园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认真做好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2.加快园区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化工园区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并与自治区环保厅监控系统联网。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和园区总排口要安装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控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工况在线监控设施,并与自治区环保厅监控系统联网。开展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示范建设。2014年底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率先建成园区空气自动监测预警站。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3.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化工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演练等工作。各园区要制定大气污染事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增加大气污染事件专章。各园区应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并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应急响应和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完善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面提升园区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4.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组织各地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对园区风险情况、敏感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和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开展针对性环境安全整改工作。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2013年底前,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园区通向周边水系的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园区信息报告

  1.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化工园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化工园区环境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严格问责;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应督促园区内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

  2.定期组织考核工作。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环保部制定的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开展对园区管理和运行水平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在全区公布。

  3.完善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园区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家、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园区,实施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列入挂牌督办范围的化工园区,约谈相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加强信息公开。园区管理机构要督促园内企业履行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足额缴纳排污费。园内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园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园区年度环境管理情况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各地级市(含宁东管委会)环保部门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本辖区内化工园区上年度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各地级市(含宁东管委会)环保部门应在2012年10月底前制定本辖区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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