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3-12-19    浏览次数:18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起草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bs1602@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16日。

    国家工商总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执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总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抽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决定》明确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制定专门规章,严格规范抽查检验工作,既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一)制定《抽检办法》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决定》第三十二条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作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工商机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行政部门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也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并要求工商部门加强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组织开展抽查检验,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

    (二)制定《抽检办法》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为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于2001、2004、2012年制定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事实证明,以抽样检验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对于提高商品质量监管水平,提高销售者质量意识,及时有效发现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工商部门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抽检,强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按照程序开展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适时将结果和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会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行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规范工作,有效地规范了商品市场秩序。

    (三)制定《抽检办法》是切实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公正执法的需要。抽查检验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程序要求严。抽查检验包括重点确定、品种选择、样品抽取、样品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公布和利用等环节,直接涉及经营者具体利益和工商部门公正执法,需要一部制定专门规章予以具体规范。

    二、《抽检办法》起草过程

    自2001年国务院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划转工商部门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下发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具体办法,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应工商部门实际的工作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决定》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立即结合落实《决定》要求,开始起草《抽检办法》,并分别在合肥、北京召开地方工商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抽检办法》。

    三、《抽检办法》的主要内容

    《抽检办法》对抽检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充实了结果利用和处理的内容。一是落实《决定》具体规定,规范抽检工作。将原来的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调整为抽查检验工作制度,并按照《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发现和认定的缺陷商品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和对依法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对抽检工作结果发布和利用处理工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二是对相关工作程序进行了完善。强调了省级工商部门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对购买样品检验合格后的处理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对抽检结果的利用作了进一步规范。三是结合规章权限,设定了对抽检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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