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承包地将有“户口本”经营权获全面保护

发布日期:2013-04-19    浏览次数:4

  4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存在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只有经群众认可并经乡镇、村公示确认的实测结果,才能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法定依据

  《意见》指出,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甘肃还有不少地方土地承包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了不少争议和纠纷。为此,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这不仅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更是强化物权登记。有利于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

  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的,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对当时为保证农户承包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将所发包的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即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核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建立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制度。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先行开展试点,积极稳妥推进,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2013年,指导农业部第一批试点金川区2个乡镇27个村的试点任务,确保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指导农业部第二批试点宁县、麦积区、临夏县、红古区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除农业部试点外,各市(州)要选择1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1—2个乡镇和2—3个村开展试点,今年4月底前部署,年底完成试点任务。2014年,5个农业部试点县市区、13个市)试点县市区进行整县推进;2015年全省全面推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上统一印制。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鑫报 记者唐华伟)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