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晋投资中央企业:
2013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项目推进年”,为加快项目推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鼓励中央企业在我省投资的积极性,根据《全省“项目推进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山西省项目直通车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该《办法》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为在晋投资中央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投资项目早日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发挥经济效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山西省项目直通车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项目推进,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全省“项目推进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需要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直通车制度是指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遇到需要由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时,向省政府报送相关事项及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受理、处置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省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具体负责承办项目直通车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在晋投资的中央企业应当确定一名联络员统一与省重点办进行日常联络,并协调在晋项目单位向省重点办报送重大事项。
第六条 联络员应当在每月最后一天,填写《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情况月报表》(附件1),向省重点办报送所属企业在晋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当填写《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处置卡》(附件2),加盖公章后由联络员及时报送省重点办。
第七条 省重点办收到《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处置卡》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3),并交联络员。
(二)填写《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处置卡》规定的各项信息,按省重点办内部工作流程进行登记和处理。
(三)省重点办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之内(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处置卡》报送至分管副省长。
第八条 分管副省长收到省重点办报送的《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处置卡》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当将确定的处理意见或者解决办法填写在《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处置卡》上,反馈省重点办。
第九条 省重点办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经分管副省长签批的《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处置卡》,反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员,原件由省重点办存档。
第十条 省重点办应当对分管副省长签批的处理意见或者解决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督办。
省重点办在跟踪、督查和督办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未能执行处理意见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督促执行;对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副省长。
第十一条 省重点办应当每三个月向省政府报告一次项目直通车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省外其他大型企业在晋投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的项目直通车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