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3年5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二、考核时间
2013年4月1日—5月31日。
三、组织实施
区县司法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和考核登记
时间:4月30日前。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开展自查总结,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由上海市律师数据管理系统<http://lg.justice.gov.cn>登录,下称考核系统,将于4月1日开通),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属区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等有关书面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备齐,待区县司法局通知后按要求报送。
(二)区县司法局向市律师协会征求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时间:4月30日前。
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出具考核等次意见,通过考核系统报送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县司法局。
(三)区县司法局材料审查和等次评定
时间:5月1日—5月20日。
1.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通过考核系统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对通过初审并已由市律师协会出具考核等次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通知律师事务所在指定的时间内送交书面考核材料。
2.律师事务所向区县司法局送交书面考核材料。
收到“审查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县司法局指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司法局送交以下书面考核材料,并附本所所有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下载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3)律师事务所纳税凭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市司法局或区县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外省市设有分所或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分所或分支机构准予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3.区县司法局为律师事务所确定考核结果。
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综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本区县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考核系统中进行登记。区县司法局应在律师事务所送交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司法局申请复查。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考核结果盖章登记
时间:5月20日-5月31日。
1.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
区县司法局向完成考核等次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书盖章登记。
律师事务所在区县司法局指定的时间内备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前往区县司法局盖章登记。
区县司法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不予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不注明考核结果;该所律师的执业证书上也不予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不注明考核结果。
各区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2010年下发的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刻制本区县2012年度考核专用章。
(五)总结报备
时间:5月31日前。
区县司法局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本区县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将律师事务所送交的书面考核材料一并送交市司法局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查备案等各项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参加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不接受检查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所属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注销其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