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澳大利亚葡萄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174号)

发布日期:2013-12-24    浏览次数:1

2013年第174号

  根据我国专家对澳大利亚葡萄籽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澳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政府农林渔业部关于澳大利亚葡萄籽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澳大利亚葡萄籽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澳大利亚葡萄籽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澳大利亚葡萄籽进口。

  附件:进口澳大利亚葡萄籽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12月20日

  附件

  进口澳大利亚葡萄籽检验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非种用的葡萄籽,英文名:Grape seed,以下简称葡萄籽。

  二、加工厂、贮藏库要求

  澳大利亚输华葡萄籽的加工厂、贮藏库应经澳大利亚政府农林渔业部注册登记,并由中方审查认可。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澳大利亚输华葡萄籽中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有害物:澳洲皮蠹Anthrenocerus australis、微扁谷盗Cryptolestes pusilloides、白斑蛛甲Ptinus fur。

  (二)澳大利亚输华葡萄籽不得携带土壤、其他植物残体、杂草籽。

  四、食品安全要求

  澳大利亚输华葡萄籽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澳大利亚政府农林渔业部应对输华葡萄籽进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还需注明具体产地,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grape seeds certificat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have been through high-temperature treatment, with no viability, and complie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Plant Quarantine Protocol on Australian Grape Seeds Exported to China signed on June 20, 2013 in Beijing between China and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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