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二、企业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的甲、乙级资格时,应当由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
三、企业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符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质检总局第28号令)规定的条件和专业。
四、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做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