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等27个部委联合印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不断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创新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培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品牌,决定开展2013年度市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具有政策性、社会性、基础性、群众性和保障性等功能,由政府主导的综合性的管理与服务。试点单位应按照综合标准化的要求,依据GB/T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等国家标准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并实施单位内部标准;加强标准化培训,规范自身服务和管理行为,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成效,积极树立具有典型“规范、高效”特点和“便民、利民”优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象。试点期一般为2年。
二、试点原则与要求
1.试点工作应遵循“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总体要求。
2.试点工作应与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需求相结合。
3.试点工作应与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相结合。
4.试点工作应与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示范单位建设、达标活动以及文明窗口和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
5.试点工应作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与实施相结合。
三、试点单位条件
1.试点单位须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或社会组织。
2.试点单位应具有承担或政府委托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主要包括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组织,以及由政府主导、具有提供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3.试点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最高管理者须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4.试点单位须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职业危害、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重点试点领域
1.公共教育服务
围绕学校建设、运行、管理、安全保障以及语言文字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2.劳动就业服务
围绕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人才公共服务、流动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3.社会保险服务
围绕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4.基本社会服务
围绕社会捐赠、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慈善与志愿服务、养老院机构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婚姻、收养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5.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围绕门诊服务、医疗服务管理、妇幼保健、营养科学服务、疾病预防,以及人口服务、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6.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
围绕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汛、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供水、电力、燃气、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7.公共交通服务
围绕轨道交通客运、公共汽车、水路客运、铁路客运、民航客运、公共邮政服务,以及港口、车站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枢纽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8.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围绕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公共演出场所、文化产业园区、文化遗产、社区文化中心,以及公共体育服务、全民健身场所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9.司法行政与服务
围绕司法鉴定、公证业务、司法援助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10.城市运行安全
围绕重点领域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社区创建、地下空间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11.社区服务
围绕社区环境管理、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综治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12.社会公益科技信息服务
围绕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服务、各类公益信息服务及检测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13.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
与节能减排领域一并考虑,另行开展专题试点工作。
14.行政服务及其他
围绕行政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行政服务中心、各类园区行政管理与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开展试点。
五、试点工作组织
1.市质量技监局为试点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级试点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和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细则》、《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验收评价细则》等,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统一征集、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
2.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本行业相关单位申报进行相关标准化的试点。区、县质量技监局可推荐本区域相关单位申报进行相关标准化的试点,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与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原则上每个推荐单位可推荐申报项目不超过5项。
3.试点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推荐单位作为项目保证单位,参与试点项目的推进和管理。
4.市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及组织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在体系编制、标准制定、人才培训等方面为标准化试点提供技术支撑。
六、相关政策措施
1.经市质量技监局批准立项的试点项目,可以按照《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相应的经费资助。
2.试点单位应配置相应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可视情提供配套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3.市质量技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颁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证书。
4.对实施良好、成效显著的市级试点项目,市质量技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推荐其承担单位申报相应的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七、申报方式
1.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表》,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质量技监局。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2.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质量技监局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填写《2013年度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推荐项目汇总表》,连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3.申报截止日期:2013年5月20日。
4.联系人:市质量技监局标准化处陈向平
联系电话:54262253,电子信箱:xpchen@shzj.gov.cn
联系地址:宜山路728号501室,邮政编码:200233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