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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合函[2013]9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7年4月,我部与韩国雇佣劳动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确定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执行机构为商务部经济合作事务局。
由于我部内职能分工调整,现将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执行机构变更为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经济合作事务局不再承担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执行机构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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