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3    浏览次数:1

湘财监函〔2013〕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全面提升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为指导,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为目标,继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抽查层层推进的方式,对全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全覆盖。按照《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湘科高办字〔2013〕6号)要求,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和近年检查情况,存在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1、参与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

  2、新设立和新合并的;

  3、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

  4、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移送调查的;

  5、自查自纠不认真或走过场的;

  6、近三年未接受过省财政厅检查的。

  以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的业务为重点检查范围,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一定数量审计客户特别是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三、检查内容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部署,检查事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包括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同时,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

  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湘科高办字〔2013〕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条件,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对全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两批开展检查:

  (一)第一批检查

  第一批检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移送调查的33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附件1),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8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详见附件2、3)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2、现场检查阶段(4月9日至4月25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若干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名单于4月初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对其中近三年已接受省财政厅检查的21家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情况;对近三年未接受省财政厅检查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情况)。

  3、检查总结阶段(4月26日至4月28日)。各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后提交检查报告、工作底稿、处理处罚建议以及检查总结。

  4、汇总审理阶段(4月29日至5月30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于4月3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5月30日前完成有关检查结果的集中审理工作,并下发处理处罚文件。

  (二)第二批检查

  第二批检查第一批被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全省其他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均要按照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详见附件2、3)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2、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若干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该批重点检查名单于6月初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3、检查总结阶段(截至9月15日)。各检查组完成重点检查工作后提交完整的检查报告、工作底稿、处理处罚建议以及检查总结、调研材料和典型案例。

  4、审理上报阶段(截至10月15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完成集中审理,下发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处罚文件。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上报财政部。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不定期巡查,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是财政部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财政局应当督促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做好检查组现场检查协调联络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据实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详见附件2),填写相关自查表格(详见附件3,电子表格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第一批被检查单位应于2013年4月5日前报送自查情况,第二批被检查单位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报送自查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联系人: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冯钊,联系电话:0731-85165210,传真:0731-85165220,电子邮箱:hnczjd3@163.com)。对自查中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三)积极配合检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巡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在检查组进驻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和审计、验资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检查组检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会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应留在本单位配合检查;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向检查组报告。检查组与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四)调研检查并重。我厅将融调研于检查之中,在开展巡查和重点检查中,对行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行政监管工作、探索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分类监管”等开展现场调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提高检查成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不同评价等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选择不同的检查频率、力度、范围,并在扶持做大做强、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措施。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以此次检查、调研与评价为契机,自觉开展内部整顿,着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并积极反馈有关情况、意见和建议。

  (五)实行公示公告。我厅将分别于4月初和6月初向社会公示第一批和第二批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目的、内容和重点以本通知为准。检查结束后,将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六)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和验资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检查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湘财法〔2011〕4号)的要求,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由省财政厅统一审理和处罚。

  (七)扎实推进工作。检查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履行检查程序,按照有关要求获取检查证据,认真编制工作底稿,撰写检查报告,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重点检查开始后,各检查组要积极探索检查方法,反馈检查开展情况,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确保如期如质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附件:1、第一批被检查单位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4月3日

  (按照财政部关于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工作,我厅今年将全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两批进行检查,分两批对重点检查单位名单进行查前公示。第一批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如本通知附件1所示,第二批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将于6月初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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