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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次数:3

财库[2013]2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以及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财政部是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与中央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财政部及时、准确传输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综合核查

  第八条 财政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第九条 财政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第十条 财政部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情况,财政部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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