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5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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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069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暂行)》的
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3〕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以下简称预警短信)的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可靠地向社会发送预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实施细则(暂行)》、《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预警短信是指为防范和减少突发事件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手机短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我区预警信息有权发布部门提出,经核定程序批准,通过公众通信网络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我区手机注册用户无偿发送的预警短信。除此之外的公益、商业或其他手机短信息的发送,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预警短信分为两类:一类为区政府认定,需要迅速告知全体公众进行防范的较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由通信运营企业最大限度运用短信业务端口向全网用户发送;二类为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人员发送的预警信息,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送。

第五条 区政府应急办是我区预警短信发送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预警短信发送工作的统一部署、综合协调、督促检

查。

第六条 区经信委负责一类预警短信发送管理工作;江津气象局负责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预警短信的发送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信运营企业(江津电信局、移动江津分公司、联通江津分公司等,下同)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一类预警短信全网发送应急预案,报区经信委批准后执行。应急预案须在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和应急通信畅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企业通信网络的短信息处理和推送能力,明确发送短信的网络状态转换、应急处置措施、数据保护恢复、发送操作流程等方面内容。

第八条 电信运营企业负责预警短信发送传输通道的维护,协助气象部门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升级完善运营企业侧相关设施设备,提高预警短信发送效率。

第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预警短信发送流程和应急预案,配合气象部门建设并管理设立在本单位的预警信息发布子平台,及时收集更新本部门、本辖区预警短信发布对象有关信息;协助电信运营企业处理好预警短信发送引发的用户投诉等问题,承担信息发布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发布一类预警短信,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每条短信不超过70个汉字字符的要求填写《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发送表》(见附件),报送区政府应急办。经区政府同意后,区政府应急办及时将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传送至各电信营运企业。

发布二类预警短信,有关部门经区政府授权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每条短信不超过70个汉字字符的要求,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子平台自行发送,并及时将《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发送表》报送同级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一类预警短信的解除,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应急办及时通知各电信运营企业、区经信委解除。二类预警信息的解除,由发布单位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子平台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电信运营企业收到区政府应急办一类预警短信发送表后,应立即启动预警短信全网发送应急预案,20分钟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开始发送。发送结束2小时内,电信运营企业应将本次预警短信全网发送情况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区经信委。

第十三条 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短信数据,及时报送区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电信运营企业未接到区政府应急办的一类预警短信发送表,不得同意任何单位、个人的预警短信全网发送请求,不得擅自向用户发送预警短信。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不得发送未经政府授权或同意的预警短信。

第十五条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预警短信的辨识能力,切实维护预警短信的权威性与真实性。严厉打击发送虚假预警短信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应急办和江津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发送表

 

 

 

 

2.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反馈单

 

 

 

 

 

 

 

 

 

 

附件1
 
   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发送表

发送单位(盖章)                       预警短信类别(    类)

发布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预警信息

发布范围

 

发送内容(每条短信应在70个汉字以内):

发布部门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政府审查意见(或附授权书)

 

               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一类为区政府认定需要迅速告知全体公众进行防范或处置准备的较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其他信息。二类为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发送的其他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附件2

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反馈单

 

发布内容

 

发布时间

启动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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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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