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工商总局、中宣部等13部门《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和惩治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主体,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与其他类别广告相比,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仍屡禁不止,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扰乱医药市场秩序,损害媒体公信力。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使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下旬,联合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广告进行清理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
(五)未经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六)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七) 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二、 整治时间和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至7月25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 部署整改阶段(4月25日--5月10日)。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广泛宣讲有关广告法规要求;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全面清理发布的医药广告及信息、开办的专题类健康资讯节(栏)目;检查媒体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开展广告审查工作、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等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行广告发布前自律审查责任的,监督有关媒体进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日--7月1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媒体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治理,严查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追究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依法惩治违法责任主体。
(三)督查评估阶段(7月15日--7月2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有关部门将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
三、整治措施和分工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加强自律,认真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及时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支持和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例,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
(二)工商部门要加大广告监测和网上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医药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严厉查处监测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大众传播媒介以及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行政处理措施;公告曝光一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暂停一批医药生产经销企业、广告发布者的医药广告发布资格,严厉查处一批设计、制作、代理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广告公司;对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新闻办要指导和督促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商业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信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整治网上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信息,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五)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医疗广告和信息为线索,严格监管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的医疗机构;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要监督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刊播医药广告,清理整改各种利用健康资讯节(栏)目、专版和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覆盖地市级广告监测网络系统,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对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产品,撤销或收回产品广告批准文号,加大公告曝光和产品暂停销售力度,列入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行为,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情节严重的或发布假药信息的网站一律撤销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对未经审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境内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送通信部门依法处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推进省、地(市)、县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责,积极部署落实,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协调,推动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完善案件查办衔接机制。工商、新闻办、通信管理、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严惩医药广告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综合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衔接,完善标本兼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行业治理,整合监管资源,采取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挂牌督办等形式,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理、刑事追责等手段,严厉惩治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信息的违法主体。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3年8月1日前将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各自上级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