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060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
通 知
江津府发〔2012〕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房屋住用安全和物业的正常使用,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4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交存;
(二)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交存。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方式
(一)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预售)》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开设所开发楼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账户、楼栋账户和业主分户账。其他建设项目业主(不办预售的)凭《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申请书》和验收意见开设所建设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账户、楼栋账户和业主分户账。
(二)购房者凭《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登记证明(网签合同)、购房者身份证、开发商出据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规定开设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和方式
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续交时则按照本文件规定的交存标准执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时间要求
(一)
(二)
五、其它事项
(一)办理房屋房地产权登记时,业主信息与房屋预售时购房人信息不相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办理变更,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出据变更说明后再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物业转让时,已经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由新购房人凭新发的房地产权证、身份证、维修资金缴纳收据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变更业主信息。
(三)因房屋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由单位或业主凭业主身份证明、维修资金缴纳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还该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六、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抄送: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