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国务院 » 正文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3-12-30    浏览次数:2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27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噁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这位负责人表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6年、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根据除尘、脱硝技术进步情况,新标准规定的PM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50 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和30 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 mg/m3和20 mg/m3;新标准规定的NOx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800 mg/m3收严至400 mg/m3,促进水泥企业采用工艺控制(如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燃料替代等)和末端治理(目前较为成熟可行的是SNCR技术)相结合的措施,有效控制NOx排放。新标准还增加了氨(NH3)和汞(Hg)控制指标,强化了臭味扰民和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这位负责人强调,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外,还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GB 30485-2013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分别提出了对应的控制要求,包括允许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控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还配套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具体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全过程的环保技术要求。

    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PM排放将在目前200-25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77万吨,削减30.8%-38.5%;NOx排放将在目前190-22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98万吨,削减44.5%-51.6%,使行业NOx年排放量控制在100-120万吨,并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物质排放,同时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出贡献。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除上述标准外,同期发布的还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这2项新排放标准对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电池生产国和出口国,其中锌锰电池出口量超过60%、二次电池出口量超过65%、太阳电池出口量超过90%。而电池工业是重金属消耗和排放的重点行业,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相当一部分起因是电池企业(尤其是铅蓄电池企业)排污所致。目前,我国电池工业执行1996年制定的综合排放标准,准入门槛低、针对性不强,为此环境保护部制定《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收紧了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铅、汞、镉、镍、锌、锰、银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明确了不同类型电池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增设了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依法要求各地采取制定实施地方标准、提高环评要求、强化敏感区环境质量监控等措施,并明确规定企业应加强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切实提高电池行业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制革生产规模居全球之首,行业排污量较大、污水成分复杂、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清洁生产推广力度较小等问题突出。目前该行业每年产生废水1.6亿吨,其中COD约40.4万吨、氨氮1.6万吨、总铬1280吨,现行综合排放标准限值宽松、准入门槛低、针对性不强。《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明确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废水排放应重点控制的总氮、氯离子等特征污染物项目指标,并根据行业水污染物治理技术发展情况收紧了排放限值和基准排水量指标。新标准全面实施后,预计每年COD、氨氮排放量可分别降至11800吨、2380吨,削减率分别达到57.2%、67.4%,同时优化产业结构,促使一批生产装备落后、工艺技术水平不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小而弱的企业淘汰出局。

    这位负责人同时告诉记者,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配套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和广受公众关注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修订工作正在抓紧推进,修订草案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监控要求。目前,两项已通过技术审查,报请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查。鉴于修订这两项标准对各地区、各行业、公众生活均有广泛影响,环境保护部决定对修订草案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4年1月15日,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