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扶持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海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海政发〔2011〕5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海宁市扶持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5日 海宁市扶持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海政发〔2011〕57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经海宁市教育局认定,年度考核合格的本市公益性民办幼儿园。 二、奖补范围和标准 参照浙江省及嘉兴市有关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的奖补办法,遵循我市近年来的文件精神及实际情况,对公益性民办园的奖补范围和具体标准如下: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按市属公办幼儿园标准补助生均公用经费(人数按规定班额计算)。城市建成区内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它公益性民办幼儿园由属地镇(街道)承担。 镇(街道)补助达到要求的,市财政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四分之一补助给镇(街道)。 2.人员经费补助。根据持教师资格证的比例补助教师人员经费,补助人数按幼儿园班额规定配备的教师人数计算。全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按照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比例的档次,给予不同比例额度的补助。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属地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额度见下表:

幼儿教师持教师资格证比例 达99% 小于99%、大于95%(含95%) 小于95%、大于90%(含90%) 小于90%、大于85%(含85%) 小于90%、大于80%(含80%) 小于80%
补助额度 全额 90% 80% 70% 50% 0

3.社保缴费补助。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幼儿园中,凡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市财政给予二分之一的补助。 4.其他项目奖补。幼儿园园舍基建奖励、幼儿园升等、年度考核、结对帮扶和保安经费等项目奖补,继续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奖补经费的核拨和使用 1.资金及时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两项补助中应由属地镇(街道)承担的部分,由属地镇(街道)各自制订办法,于每年的12月底前全额拨付到幼儿园。 “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两项补助中市财政承担部分,于每年1月底前,由镇(街道)将前一年度的申报表和相关审核材料汇总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于3月底前拨付到相关镇(街道)。 “社保缴纳补助”和“其他项目奖补”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填写表格,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幼儿园。 2.规范经费使用。奖补资金应用于聘用一定资质的幼儿教师、改善办园条件、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各公益性幼儿园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发现违规现象,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3.加强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对公益性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如数追缴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两项补助凡镇(街道)奖补资金下达不到位的,市财政不予补助。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起施行。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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