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国务院 » 正文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等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4-01-03    浏览次数:2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制定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4年1月11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电子邮件:haotl@moe.edu.cn

    2、 自动传真:010-66097889

    3、 信函邮寄: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研究生司质量监督与信息处,邮编:10081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日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制订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20%,覆盖所有的学位授予单位。抽评材料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公开材料,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