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赠至27种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4

  4月19日,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印发了《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在2012年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等23种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增加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胰腺癌4种疾病,使我省新农合重点保障的农村重大疾病达到27种。

  《方案》分别制定了27种疾病最高限额,要求各定点医院在最高限额内完成规范化治疗要求的疗程和各项治疗内容,新农合基金按照不超过最高限额70%的支付比例,对每例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在一年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列入27种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限制,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方案》明确了入院、治疗与转诊程序。1.入院:经确诊的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须将新农合一卡通(合作医疗证)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由定点医疗机构保管。定点医疗机构查验患者身份并在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核对患者参合信息正确无误后,即可在省级平台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免收押金。2.治疗:列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限制,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实施治疗,在最高限额内完成规范化治疗要求的疗程和各项治疗内容。3.转诊:原则上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应当在当地具备治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各市(州)及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无能力救治的重大疾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发生路径变异需要转院的患者、需要专科专病治疗的患者,应向患者出具诊断证明,经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治。转诊病例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该病种本级最高限额的50%。

  《方案》规定,属于27种重大疾病范围的患者,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可以享受即时结报服务。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还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后补偿比例可达90%以上。(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王耀 房惠玲)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