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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新疆农业名牌产品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农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引导扶持成长性好的企业做精、做大、做强,努力培育创建一批具有特色食品知名品牌、辐射带动力和竞争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提升新疆特色农产品的市场认知度、美誉度和竞争力,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决定2013年推荐认定一批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品范围

  以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为主。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及申请的产品应符合《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和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

  (二)各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和产品实物2份报送所在地、州、市农业局。

  (三)各地、州、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由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和产品实物1份一并报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鲜食农产品实物可适当推后至8月中旬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未通过各地、州、市农业局审核的单位申报材料。

  (四)2013年10月31日前,认定委员会对推荐产品进行评选、认定,并公示认定结果。

  (五)已过有效期需要复评的新疆农业名牌产品,按本通知要求、程序重新申报。到期后未重新申报或申报未通过的原新疆农业名牌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称号。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州、市农业局接到此通知后请抓紧时间组织各县(市)农业局和相关企业、组织,做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同时,要严把申报质量关,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坚决不予申报。

  五、注意事项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要求其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有关数据要以当地有关部门公布报数据为准,并出具相关证明,要求将相关检验报告、荣誉证书、认证证书等原件送至所在地、州、市农业局审查,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所在地、州、市农业局公章。

  (二)提出申请的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必须达到三年。

  (三)1项申报书申请1种产品,原则上不受理系列产品申报。

  (四)申报的初级农产品必须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加工产品必须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原料。

  (五)企业三年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投诉或其他涉及企业投诉的不予上报。

  (六)申报书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申报单位地址要填写准确,联系人必须是具体负责申报事宜人员。

  (七)各地、州、市农业局接到通知后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上报至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申报书》可在新疆农业信息网-优质产品-品牌建设栏查询下载

  联 系 人:王平、古丽米热

  联系电话:0991-2822705(传真)、13669995069、13899930071

  电子邮箱: nytynzx@sina.com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64号

  邮    编:830004

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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