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规范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吸引来华留学,在修订1999年《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并根据修订后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草案主要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校内和社会管理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监督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首页左侧的“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6)。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3日。
教 育 部
2014年1月3日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中国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国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进行。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学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设有国际学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