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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实验收水稻大棚育秧数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5

灌区各县、市(区)农牧(业)局:

  按照2013年《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精神和“意见实施细则”要求,经研究决定于4月下旬至5月上旬对灌区水稻大棚育秧数量进行核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核实水稻育秧大棚数量,核定大棚秧苗数量。

  二、验收方法

  在各地自查自验的基础上,现场抽取30%以上水稻育秧大棚示范基地进行面积核实,现场折算标准棚面积和水稻秧苗数量。

  如育秧大棚自验面积大于现场核实面积,验收结果以现场核实数量为准;如自验面积小于现场核实面积,验收结果以当地自验结果为准。

  三、验收组成人员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牧厅种植业处、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相关人员。

  四、验收时间

  4月25日至5月上旬,各地具体验收时间电话另行通知。

  五、验收要求

  请各地提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现场验收时提交自验报告。

  附件:2013年水稻大棚育秧数量现场抽查验收表

  联系人:刘超,联系电话:5169811

    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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