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民生科技发展的意见》(国科发社[2011]279 号)和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加快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充分发挥科技进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撑引领作用,实现科技惠民计划科学、高效、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2012]127号)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号),结合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是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主要来源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该计划旨在通过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在基层(旗、县、区)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使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众。
第三条 创新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方式,集成资源,强化产学研用结合。应坚持面向基层、典型示范,需求驱动、科技引领,机制创新、协同推进,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协调。科技厅负责制定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征集和发布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推荐备选成果;科技部推荐报送负责遴选申报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负责国家科技惠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等。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进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负责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核、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负责经费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与自治区科技厅共同组织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筛选推荐、组织协调、监督实施、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科技惠民计划涉及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征集本部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参与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盟市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汇总审核、初评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负责本地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源及资金等保障条件。
第八条 旗(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遴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并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进度安排;负责政策、人才等相关保障条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技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荒漠化沙化治理与恢复、草地与湿地生态恢复、水土流失治理及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农牧业节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控制、节能减排、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能源利用等技术的转化应用与推广。
(二)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重大疾病防治,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等防治技术的示范推广;远程医疗及低成本医疗、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及妇幼保健等卫生适宜技术的示范推广。
优先支持蒙中医适宜技术、蒙药材种植与加工等技术的示范推广。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森林草原火灾预警、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社会综合管理服务等技术的转化应用推广。
(四)城镇化建设领域。优先支持宜居建筑、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水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等关键技术的转化应用与推广。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申报及管理程序与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相统一。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各地做好科技惠民计划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报盟(市)组织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与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自治区级财政资金外地方配套资金和其它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机制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项目参与各方权责明确,管理措施科学规范。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实施成果在该地区推广应用模式成熟,措施明确,影响力强。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内蒙古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项目依托单位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四条 盟(市)组织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根据相关规定,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并抄送自治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盟(市)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配套投入程度等,作为确定盟(市)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盟(市)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盟(市)组织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自治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盟(市)组织单位依据立项批复和项目任务书,督促基层组织单位落实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旗(县、区)科技局每年按时向盟(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盟(市)科技局每年按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所在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与评估。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盟(市),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对盟(市)组织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调减甚至取消所在盟(市)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申报资格。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三个月内,向盟(市)组织单位报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盟(市)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自治区科技厅遴选成立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质疑答询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盟(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盟(市)组织单位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盟(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汇总项目验收材料及相关档案,建立项目实施成果库,为盟(市)及相关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科技惠民计划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提供基础材料。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项目绩效评价良好、成果推广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盟(市)进一步开展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的主要精神,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将择优遴选一批具有地区优势、实施效果好、有示范意义的项目申报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并给与配套支持,形成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的良好互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组织实施的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的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