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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下发通知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2014-01-07    浏览次数:3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

    通知要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深化改革、地方为主、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原则,着力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破除阻碍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障碍,使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通知指出,要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关于改革试点范围,通知明确,试点地区应是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以地市级(含副省级城市)为主,各地申报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试点地区根据地方实际,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重点围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8个方面开展试点。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制定经地方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的试点方案,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以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及时公布试点地区名单,与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签订试点工作承诺书。

    通知还明确了各有关方面在试点实施中的责任。通知提出,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是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现就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破除阻碍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障碍,使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坚持地方为主。发挥好中央宏观指导作用和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鼓励和支持试点地区在地方事权范围内,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完善行业发展政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先行先试。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支持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地方实际,用好“比较优势”,找准试点“突破口”,带头将《意见》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将《意见》的政策措施用好用足。

    四是坚持统筹谋划。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发挥好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相互配合、互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切实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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