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还是交货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和标准化战略的相关要求,结合《2013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加强全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县级市、区)三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情况统计体系。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扎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吉林省重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