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
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四、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