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4〕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
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
第五条 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等12个指标。
第八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九条 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第十条 金融机构间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第十一条 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第十二条 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