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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号 关于执行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告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1-10

  2011年1月23日,商务部(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4月24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再调查执行上述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报告的裁决和建议。在再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和商务部网站查阅相关信息。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73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5
  传真:8610-651975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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