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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1

商流通函[2013]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行政,加强准入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设立典当行的审批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在认真总结2012年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实行审批工作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认真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发展

  各地按照统一部署,根据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见附件1)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2013年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优化典当业区域布局,制订科学的发展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优先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以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或县设立典当行。

  三、严格规范审批,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满足批准条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进行审批,符合布局方案的方可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从单纯重数量发展转向注重提高质量,加强监管人员力量,重视强化典当行日常监管。对工作失职以及监管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商务部将加强典当行新增工作的事后监督检查,通过督导、抽查等方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五、完善公开机制,防范廉政风险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步骤等各方面内容,简化查询方式,方便公众及时查询和了解审批情况,强化公示环节,推进典当行设立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涉及审批环节的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商务部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将于2014年3月31日截止,请于截止日前,将审批工作情况、审批结果及备案情况表、汇总表(见附件2、3、4)报商务部,商务部实行事后备案。请各地抓紧布置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按时报送备案材料,按要求完成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相关工作。

  附件:1. 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

  2. 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

  3.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4.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汇总表

  2013年度全国新增典当行工作通知附件.doc

  

 商务部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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