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13]929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岛市、宁波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20号),为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决定对第一批试点地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检查平台建设进展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督促省(区、市)及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快平台建设,落实平台建设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积极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服务,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推动服务体系建设。
二、督查内容
按照各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试行)》、《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的要求,主要督查:
(一)领导机制建设情况。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制等相关工作安排。
(二)服务中心机构落实情况。包括改建或新建服务中心的部门设置、岗位职责、服务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
(三)实体平台建设情况。包括落实服务场地、确定联系点、遴选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等情况,以及对服务流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情况。
(三)平台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开发单位情况、开发单位选择过程、信息系统主要功能、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等。
(四)平台开展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服务机构组成、服务企业分布情况、服务效果及典型案例,以及新闻媒体报道和领导批示情况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支持资金的总体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情况,以及资金具体的使用方向、方式和效果等。
三、督查安排
(一)对在2012年获得资金支持的10个试点地区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自查为主,2014年1月17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商务部将组织抽查。
(二)对在2013年获得资金支持的10个试点地区,除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于2014年1月17日组织完成自查外,商务部及业内专家还将组成督查组,于2014年2-3月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服务中心关于平台建设情况的汇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交流。
(二)查阅资料。查阅相关文件、方案、记录、总结等资料。
(三)实地走访。实地查看平台选址,深入基层走访平台联系点、服务机构及中小商贸流通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提前做好相应文件资料和工作情况的梳理,如实填写《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绩效评价打分表》(见附件),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自查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赵涛、张斌
电 话:010-85093768 85093773
传 真:010-85093767
附件: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绩效评价打分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督查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