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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1

商办流通函[2013]929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岛市、宁波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20号),为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决定对第一批试点地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检查平台建设进展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督促省(区、市)及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快平台建设,落实平台建设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积极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服务,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推动服务体系建设。

  二、督查内容

  按照各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试行)》、《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的要求,主要督查:

  (一)领导机制建设情况。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制等相关工作安排。

  (二)服务中心机构落实情况。包括改建或新建服务中心的部门设置、岗位职责、服务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

  (三)实体平台建设情况。包括落实服务场地、确定联系点、遴选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等情况,以及对服务流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情况。

  (三)平台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开发单位情况、开发单位选择过程、信息系统主要功能、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等。

  (四)平台开展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服务机构组成、服务企业分布情况、服务效果及典型案例,以及新闻媒体报道和领导批示情况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支持资金的总体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情况,以及资金具体的使用方向、方式和效果等。

  三、督查安排

  (一)对在2012年获得资金支持的10个试点地区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自查为主,2014年1月17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商务部将组织抽查。

  (二)对在2013年获得资金支持的10个试点地区,除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于2014年1月17日组织完成自查外,商务部及业内专家还将组成督查组,于2014年2-3月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服务中心关于平台建设情况的汇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交流。

  (二)查阅资料。查阅相关文件、方案、记录、总结等资料。

  (三)实地走访。实地查看平台选址,深入基层走访平台联系点、服务机构及中小商贸流通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提前做好相应文件资料和工作情况的梳理,如实填写《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绩效评价打分表》(见附件),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自查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赵涛、张斌

  电  话:010-85093768  85093773

  传  真:010-85093767

  附件: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绩效评价打分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督查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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