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131号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关于开展重庆市群众文化扶持奖励工作的通知
渝文广发〔201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群众艺术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群众文化发展,推动群众文化出人才、出精品、出效益,实现群众文化繁荣发展,拟每年开展一次重庆市群众文化扶持奖励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重庆市群众文化扶持奖励分为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参赛获奖作品(节目)奖励、品牌文化活动扶持奖励三大类。
(一)创作类。凡我市群众文化工作者以我市历史人文(或地方历史人文)为背景创作的音乐、舞蹈、曲艺、戏剧、小品作品均可参加重庆市群众文化文艺作品奖励活动。与外省(市)籍人士合作的作品,我市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可参加文艺作品创作奖励活动。
(二)参赛获奖类。凡组织参加由市级(不含其他省市)及中央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市内外赛事并获奖者,可获得参赛获奖作品(节目)奖励。
(三)品牌文化活动类。凡由区县党委、政府主办或与市级及中央宣传文化部门联合主办的,具有影响性、示范性、带动性、区域性的地方特色文化品牌活动,可获品牌文化活动扶持奖励。
二、奖励资金标准和来源
(一)获得重庆市群众文化文艺作品创作奖励的作品,由市文化广电局进行通报表彰,并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全年评选原则上不多于70个作品,其中一等奖:10个,奖金每件各3000―4000元;二等奖:20个,奖金每件各2000―3000元;三等奖:40个,奖金每件各1000―2000元。作品类奖项可以空缺。
(二)凡组织参加由市级(不含其他省市)及中央宣传文化部门主办,且是国家认可的市内外赛事并获奖的,由市文化广电局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其中,国家级:一等奖(金奖)奖金各5000―10000元;二等奖(银奖)奖金各3000―5000元;三等奖(铜奖)奖金各2000―3000元。市级:其中一等奖(金奖)奖金各1500―2000元;二等奖(银奖)奖金各1000―1500元;三等奖(铜奖)奖金各500―1000元。
(三)凡由区县党委、政府主办的文化品牌活动,经组织评选后由市文化广电局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奖励予以扶持,全年扶持奖励个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奖励5―10万元。
(四)奖励资金在市文化广电局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组织领导和评审程序
(一)重庆市群众文化扶持奖励活动的开展由市文化广电局组织实施。
(二)成立重庆市群众文化文艺作品创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广电局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局社图处,市文化广电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接受局纪检监察室的监督。
(三)文艺作品创作奖励评选办法:每年3月底前,由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提出群众文化文艺作品创作计划(创作作品不少于10个),填写重庆市群众文化创作计划表(一式二份)报市文化广电局社图处,年终由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填报重庆市群众文化文艺作品创作奖励申报表,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素材和有关证明材料(如方案、剧本、曲谱、音视频材料等),经重庆市群众文化文艺作品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另行制定)组织评选,推荐出评选作品,在重庆市文化广电局门户网上公示10天,报市文化广电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四)参赛作品(节目)获奖奖励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将参赛结果书面上报市文化广电局,市文化广电局给予相应奖励。
(五)品牌文化活动奖励办法:年初由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将活动方案上报市文化广电局审批同意,活动实施结束后,市文化广电局按照评审标准(另行制定)组织评审后给予扶持奖励。
四、其他
(一)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
(二)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所发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二○
主题词:文化 评选 奖励 通知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