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3]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不断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是切实落实中央民生政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推动县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抓手;是促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3年8月28日
附件: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权
第四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第三章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财政部依据县乡政府需要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各省的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制订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贴补贴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以及社区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财政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下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标准,制定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工作计划,上报中央财政备案。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统筹上级政府各项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认真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