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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4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附件1、2、3)。

  联系人: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孙林 宋磊

  联系电话:010-66097046

  附件:1.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2.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3.2014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教育部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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