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6章59条,从高速公路的养护、服务、收费、治理超载超限、清障等5个方面作出细化规范,明确规定收费口拥堵启用便携收费机,超载车辆违规上路必须自行出钱卸载后才可放行,有两次以上逃费记录的车辆拒绝通行等。
●养护:未及时清雪罚款5万到20万
经过三年决战,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4300公里,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和里程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由此对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路改和交通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立法管护势在必行。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养护还存在养护不及时、养护设备配置短缺、施工不规范、清冰雪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养护工作应当达到的基本标准。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路面等受损的,应当及时维修。
根据我省冬季养护工作的特点,《条例(草案)》规定,当高速公路路面存在积雪、积冰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对未及时修复路面损毁、清理冰雪等违反养护作业规定的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服务:收费口拥堵启用便携收费机
由于我省高速公路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服务质量和水平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尚有待提高。《条例(草案)》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方式作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对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可以采取计重方式收费,对客运车辆,可以按照车型方式收费。
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七座以下(含七座)的载客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直至全部数量的收费车道,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车道、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政府可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治超:超载车违规上高速自行出钱卸货
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是导致路面损坏、桥梁断裂,高速公路养护费用大幅度增加及高速公路使用年限缩短的主要原因。同时,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容易诱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对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草案)》严格限定驶入高速公路车辆标准,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将卸载超限超载货物作为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并由车主自行出钱卸货,以避免处罚后的车辆继续超限超载行驶。
此外,对未经许可超限运输、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行驶或者租借、转让和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形对超限运输货车驾驶人采取取消从业资格,对运输企业采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严格的处罚措施。
●逃费:有两次以上逃费记录车辆不得通行
调查发现,目前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行为屡有发生,有些违法人员中途更换凭证或使用假证,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强行通行,不仅影响通行费收入,更对高速公路运行秩序产生严重影响。为此,《条例(草案)》规定,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逃交、少交、拒交车辆通行费;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以跳秤、垫秤、绕秤、顶泵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收费稽查管理制度以违规车辆黑名单数据库等制度;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作者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