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070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3〕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62号令)及《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综〔2004〕81号)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江津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建筑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办法和申报程序
(一)机关、团体、事业等财政拨款单位
计算办法:应缴纳的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申报缴纳程序:区残疾人就业康复服务中心每年5月发出申报缴纳通知书和表册,用人单位填写并持《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和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失业证、医保卡复印件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区残疾人就业康复服务中心办理保障金申报手续后,持审核结果和金库帐号,将保障金转入指定银行帐户。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保障金的,由区残联提供有关用人单位名称和应缴款金额,区财政局从当年预算中予以代扣并缴入同级金库。
(二)企业单位
1.建筑开发、商贸流通等人员流动较大的企业。计算办法:按单位年平均职工数缴纳保障金。应缴纳的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申报缴纳程序:区残联委托各地方税务部门于每年5月发出申报缴纳通知书和表册,用人单位如实填写《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真实反映上年度年平均职工数的“商品销售和库存表”等依据性表册后加盖印章,并持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失业证、医保卡复印件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当地地方税务所办理保障金申报手续后,持审核结果和金库帐号,将保障金转入指定银行帐户。
2.其它职工人数较稳定的企业。计算办法:应缴纳的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申报缴纳程序:区残联委托各地方税务部门于每年5月发出申报缴纳通知书和表册,用人单位填写并持《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和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失业证、医保卡复印件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当地地方税务所办理保障金申报手续后,持审核结果和金库帐号,将保障金转入指定银行帐户。
未按规定申报的用人单位,由区残疾人就业康复服务中心和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予以征收。
四、处罚措施
根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6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由区残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