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体制,强化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按照国办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落实必要的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统筹集约、分工协作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加强军地之间、部门之间、盟市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增强重点领域服务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建设区、脆弱区和敏感区以及森林、草原水源涵养地等重点领域服务,建设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雪)作业。
三、提升基础保障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盟市以上增雨飞机作业指挥系统、飞行保障基地、防雹作业点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加快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和作业示范区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
四、加强安全工作监管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严格、措施到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气象、军队、公安紧密协作的管理机制,加强空域申请、弹药储运、作业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五、加大投资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