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8    浏览次数: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体制,强化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按照国办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落实必要的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统筹集约、分工协作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加强军地之间、部门之间、盟市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增强重点领域服务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建设区、脆弱区和敏感区以及森林、草原水源涵养地等重点领域服务,建设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雪)作业。

  三、提升基础保障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盟市以上增雨飞机作业指挥系统、飞行保障基地、防雹作业点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加快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和作业示范区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

  四、加强安全工作监管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严格、措施到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气象、军队、公安紧密协作的管理机制,加强空域申请、弹药储运、作业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五、加大投资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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