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1    浏览次数:1

新政办发〔2012〕150号

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扶贫办、商务厅、监察厅、司法厅、审计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统计局、旅游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移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三化”建设的水资源保障,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区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也提出“严格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要求,新疆水资源短缺,开发建设活动要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本依据。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分析区域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与约束,以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引导和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因此,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两个可持续”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等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都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各地州及各行业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总量控制、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是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基本依据。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规划与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前置条件。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按程序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其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所在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水利厅组织审查。地州市、县(市)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其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水利厅备案。经审查后的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园区内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基本依据。

  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不得审查、审批。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在规划编制的同时组织进行。规划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甲级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经费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

    三、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的概况及主要内容,规划的需水要求;

    (二)规划涉及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分析,对规划起保障和约束作用的已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的配置方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等;

  (三)规划实施与流域或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与合理性论证,规划需水总量、结构及用水效率合理性论证,供水方案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取供用耗排平衡分析论证;

  (四)规划实施后可能对流域、区域或第三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水资源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经水资源论证后,规划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

  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实施

  规划水资源论证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自治区从2012年9月开始,先行开展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鉴于目前我区大多数工业园区规划已经基本完成,请各地州抓紧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补编工作,争取2013年6月底前完成各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补编工作。

  五、加强配合,切实做好规划论证工作

  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切实把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把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与规划编制实施部门之间的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保护水资源,为我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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