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8    浏览次数: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不断加强,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有效节约了公共采购资金,对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日常的招投标行政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招标事项核准不规范甚至不核准等问题,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工作

  全区各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审批、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时,认真履行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当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依法确定招标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自治区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内容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

  (一) 招标范围: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进行招标或者部分进行招标)。

  (二) 招标方式: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和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的审批、核准,依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三) 招标组织形式: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审批、核准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的,可以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但应当将实施情况在正式报送的文件中予以说明。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作出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对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情况实施监督。自治区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自治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法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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